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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號 關于發布《山東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關于發布《山東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號
為進一步規范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培育貿易新業態新模式,規范統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管理,經商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等相關部門,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制定了《山東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現予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2019年2月21日
山東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一、為規范山東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制定本辦法。
二、對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綜試區注冊,并在綜試區跨境電子商務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貨物從國內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申報手續。
(三)出口貨物不屬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三、對符合上述第一條規定的零售出口貨物,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申報。一般納稅人將出口貨物銷售額填報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8欄“免稅銷售額”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中的“免稅項目—出口免稅”項下,小規模納稅人填報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13欄“出口免稅銷售額”項下。
四、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逾期未申報免稅的,應視同內銷貨物征收增值稅、消費稅。
五、主管稅務機關利用稅務總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報清單電子信息等相關數據,結合實際情況,加強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工作。
六、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執行,具體日期以出口商品申報清單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